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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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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5-01002 

新政办发[2015]6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则》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

《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新田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新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三)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及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制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险待遇调整、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出台;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九)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出台和重大应急措施的确定和实施;

    (十)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四)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八条   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县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第九条   县政府办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先行审核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决策建议,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后,应当协调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收集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其中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占一定比例。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参会人数和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有关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将方案连同法律政策依据、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并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二)县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发表意见;

    (五)县长发表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县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应跟踪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相关领导、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对县人民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决策失误;不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职责;违法实施决策导致行政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长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由分管副县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