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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2009年01月14日新田廉政网作者:本站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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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争议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给予的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决定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4)确权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指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9)行政不作为。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
  (10)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是指法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它包括:
  (1)人事处理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处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或命令的行为。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还是按照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行政复议法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给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启动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即有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审查请求。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则不能申请复议审查。
  (2)必须一并提出。即申请人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申请人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申请复议审查。
  (3)申请复议审查的对象,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